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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改进文化产品进口管理

企业报道  2014-04-10 10:45:01 阅读:

  为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六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办法》明确,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各级海关凭其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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