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观点与评论>> 正文

回顾央企的法制征程

企业报道  2015-07-02 19:47:14 阅读: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中坚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依法经营管理的表率。近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积极推动下,我国中央企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逐步走上规范化企业管理轨道,中央企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应对经济纠纷,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人才队伍正在形成,企业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为我国中央企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央企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中坚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依法经营管理的表率。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普遍认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强化企业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有关专家曾断言,法律风险是企业21世纪最大的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分析说,企业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进入新的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近年来,中国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投资逐步扩大,中央企业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

  另一方面,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跨国公司战略发展加速向中国转移,企业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中国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市场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中外企业成败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

  据了解,近年来中央企业逐步树立企业法制建设的三种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企业对每一项市场行为都必须事先做好法律论证,发挥好法律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运转;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堵塞法律漏洞,有效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被发达国家企业称之为“金拐杖”。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并已形成了完善的企业法律治理制度体系。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人事部第11个专业技术执业资格。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全国企业法律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2002年7月,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这项工作进入了由出资人推动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推动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大。2004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3年工作目标,即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也是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的实践看,企业总法律顾问有三个特征:一是属于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其自身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二是从专业上看,是既懂法律、又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三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努力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领导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管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企业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省市国有重点企业也逐步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事务逐步走上

  规范化企业管理轨道

  随着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实现了从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从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从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从封闭被动型向开放互动型转变。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为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论证公司决策方案,保障企业决策合法。近年来,中央企业建立重大决策风险法律评估制度,确保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合法有效。对外投资融资、企业并购等重大项目必须有法律事务部参与,重要法律文件必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才能签署,把对决策的合法性论证作为决策出台的必经程序。法律事务部门通过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章及国际惯例的分析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规避决策法律风险,防止因决策违法违规出现失误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企业在决策时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判断,对于没有经过法律风险论证及虽经论证但存在无法规避的法律风险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如鞍钢与国内某公司合资项目,在双方对水、电、土地及税收等具体条件尚未确定,拟与对方签订合资合同的情况下,法律事务部门针对签订合资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出具不能签约的法律意见,得到公司采纳,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依法监控企业经济活动,保障经营活动合法。中央企业大都是跨国企业,经济活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投资融资、并购重组、公司上市及运营、国际贸易、工程承接、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管理、反倾销、反补贴等等。为保障企业经营合法安全,中央企业发挥法律事务部门法律服务和监督保障作用,以法律事务部门为主,收集、识别和确认法律风险,对企业上述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有效避免在选择用户、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产品质量、责任分担等环节出现纠纷,保证了企业的经营安全。据介绍,2005年至2007年,仅中粮集团法律部起草审查修改的各类商业合同就超过2800份,涉及金额数十亿元。中粮内部法律团队参与的重大商业项目超过100项,涉及到并购、合资合作、资产重组以及上市等众多领域。在这些项目中,他们不再是一种旁观者的角色,而是从项目前期调研就开始介入,全程参与。中国中铁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从2003年至2008年,该公司系统的法律事务机构共承办法律事务工作12.4万件,涉及标的额12127.6亿元,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额188.9亿元,免支外聘律师费用3.6亿元。

  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制度体系合法完善。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是企业法制建设的基础。因此,一些中央企业结合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调整情况,组织法律事务部门对一批与企业生产经营及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国投公司3年来共清理废止规章制度151件,制订和修订144件,每年都编印公司制度汇编,发至每个员工遵照执行。宝钢公司近年来制定了《子公司组建与管理通则》、《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行政监察工作制度》等,使公司的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规范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行为,对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

  应对经济纠纷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未来的竞争将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去年9月,“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将创建企业知名品牌、保护商业秘密、著作权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专利技术作为推动央企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中央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保密管理、竞业禁止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钢集团先后颁布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商标和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商业秘密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管理制度。同时,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专门列支科技创新基金和知识产权管理费用,并率先在部分子公司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为规范企业知识资产管理,强化竞争优势等创造了条件。

  东方电气集团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和海外注册作为实施“国内领先,世界一流”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该公司推出了以“东方”为字号的一系列企业名称,打造出“东方电气”、“东方电机”、“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东风电机”等一系列知名品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在国内外都具有很高的商誉。目前正在开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和海外注册,并先行在巴基斯坦、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印度、越南、印尼、土耳其等8个国家办理了商标海外注册。

  同时,中央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应对经济纠纷,努力减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中国石化两级法律事务部门处理重大诉讼案件8大类3922件,避免或挽回损失共约45亿元人民币;中国兵器成员单位法律顾问近4年间为单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7.3亿元;中广核集团公司2004年以来,在法律事务部门的努力下,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金额达人民币2.3亿元,其中人民币1.3亿元濒临无望的债权有望在2008年全部收回。

  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

  法律人才队伍正在形成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保障。近年来,中央企业重视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开阔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创造条件。国家电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在全系统配备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均超过1200人。中国建筑二级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开始构建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东风公司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和专业厂建立了总法律顾问牵头的全覆盖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目前,中央企业系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超过1万名,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队伍正在我国企业中形成。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企业法制工作平台。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基础。为此,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制定了普法规划,指导各所属子、分公司的普法工作,并通过内部刊物、闭路电视、广播、宣传图片、标语和计算机网络、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中央企业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中航二集团、国投、兵器工业集团等企业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兵器装备集团等企业主要领导专门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加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文章。许多中央企业还将普法工作纳入企业党政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干部学法用法及遵纪守法作为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为中央企业进入法制时代创造了条件。

更多专题
用理念盘活的棋局

山西潞安环能股份公司常村煤矿正在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内部市场化道路。究竟是市场化改...

有新创才有未来

新矿井、新机制、新模式,“新”字见证了司马煤业的诞生,撑起了司马煤业的现在,还将引领司马煤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