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期间,王非(化名)、李萌(化名)等人乘坐10月3日17时30分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到上海游玩。已经顺利登机的王非、李萌等旅客在机上静静等待航班的起飞。谁知一等就是40分钟,飞机依旧在机场丝毫未动。旅客们早已纷纷询问机场工作人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但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由于在机上没有得到机场方面任何延误航班的解释,沉不住气的旅客便走下机舱要求机场方面对事情进行解释,并要求机场给予延机经济赔偿。机场工作人员称要请示领导,直至22点40分,机场负责人才与旅客会面,他声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但并未对事故进行很好解释,仅答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最后机场给予每名旅客经济补偿100元。
事后,王非、李萌等旅客认为机场延误班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补偿金额过于微小,与他们的实际损失不符。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机场另行赔偿旅客经济损失100元至1100元不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机场负责人辩称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但机场考虑到确实耽误了旅客的时间,给旅客到上海后接待、住宿、交通等方面造成了不便,因此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应承担责任。根据旅客实际损失多少,法院判决机场赔偿旅客60元至500元不等。分析
航班延误,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如若负责,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案中,机场有关工作人员认为,航班延误的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条文可依,因此,机场支付给了旅客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这一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对具体的责任方式作出规定,但机场并不能因此认为赔偿无法可依。依据“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则,此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机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机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旅客并无过错,因此,机场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旅客因为航班延误导致其深夜到达上海时接待、住宿、交通等不便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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