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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企业报道  2015-11-17 11:13:00 阅读:

 

  5.滥用股东权利纠纷的诉讼案例:A、B为夫妻关系。2005年2月,A实际出资800万元设立甲公司。2005年11月A意外身故,公司由A的女儿C实际掌控。为了逃避公司债务,B、C在对A身故事件保密的情况下,2005年12月,B起诉甲公司欠款纠纷,在C的导演下双方代理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将甲公司的最主要资产抵债给B。失去最主要资产的甲公司,成了一个空壳。2006年2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欠设备款150万元,法院判决甲公司限期还款,但此时的甲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执行。乙公司认为是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向法院起诉了B和甲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B对甲公司债权属虚构,撤销了B诉甲公司债务纠纷案的调解书,保护了乙公司的合法债权。

  分析:股东权利与公司权利有一致,也有分歧。尤其是控股股东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公司或受损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债权人可以在相关诉讼中将行为股东列为第三人。这类诉讼应定义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

  6.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

  案例:A公司董事长离任前,将公司的重要资产以低价转让给B公司,而B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该董事长的妻子。该董事长离任后,公司以该次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交易无效。法院以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为由立案,查明了该董事长与B公司的关系,鉴定了交易资产的公平价值,判决该次交易无效,双方返还财产,因无效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该董事长个人及B公司承担。

  分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受聘于公司股东,他们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他们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为了防止他们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公司法》对他们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果实际发生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应定义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和董事、监事、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

  案例:某公司经理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发包权,将公司的建筑业务以高于公平价的价格发包给其亲属任法人代表的某建筑公司。公司股东认为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认了关联关系并认为其发包价格显失公平,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确认了合同价格并将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分析:在公司运行中,关联关系是不可避免的。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单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提起赔偿诉讼。这类诉讼应定义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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