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后,湖南省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与举措。为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科学开发与保护有限资源,对那些规模小、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事故多发且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煤矿进行关闭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坚决拥护与支持。但对关闭煤矿的补偿应由政府承担,不应该强加在保留煤矿的头上。这种做法极不合理,无异于乱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其理由是:
1、被关闭的煤矿,都是些手续齐全的合法煤矿,要关闭不是他自己的心愿,而是政府的要求。
2、这些煤矿在办理合法手续的过程中成本很高,要关闭给予补偿是应该的。
3、这些煤矿在开办过程中的资源税和生产经营中的经营税等都是交给国家。
4、这些煤矿被关闭,不是保留煤矿造成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将补偿被关闭煤矿的费用全部按产量比例摊派在保留煤矿的身上,有些承受不了的煤矿只好借高利贷来支付这笔费用,实在不合理。为了确保保留煤矿的正常生产与稳健发展,建议政府予以纠正,将摊派费用退还给这些保留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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