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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限应该怎样计算

企业报道  2016-12-08 14:16:44 阅读:

  

  问:我是一家个体户餐馆老板,某人欠我餐费7000多元,我已经向法院起诉并判决被告还欠款,判决书生效后由于爱面子没有申请执行,现在看,被告不想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我还想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书。请问,我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答:2008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修改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由原来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改为现在的不论公民和法人统一为两年。现对两法进行比较分析,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处理:

  一、法律规定

  未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情况分析

  你没有提供判决书的具体时间,下面按照法律规定为你分析,可以根据你的情况自行确定。

  (一)不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到2008年4月1日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由于其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已经灭失,故不适用新规定的2年时效。具体为:

  1、双方或一方为个人的,因为原来时效为一年,判决书的时间为2007年4月1日之前的到2008年4月1日已满一年就超过时效,2007年4月1日以后的到2008年4月1日不到一年可以适用二年的时效。

  2、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判决书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之前的到2008年4月1日已满六个月就超过时效,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到2008年4月1日不到六个月可以适用两年的时效。

  (二)适用新规定的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从生效之日起算,故到2008年4月1日仍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的判决可以适用2年时效的规定。并且2年的期限因提出执行申请或对方承诺履行等中断事由出现时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如果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建议

  个体户餐馆属于个人申请执行,首先你应该查看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在2007年4月1日之前,如果在之前则从履行期限起1年内,申请执行权利已经灭失。如果在该日期之后,则从履行期限或没有履行期限的从生效时起2年内均可申请,并适用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上述分析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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