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证券法规关于商标的规则很少,仅在《初次揭露发行股票恳求文件》中要求阐明商标权属状况。特别是关于原始并不闻名的商标,悉数权和运用权的界定简略遭到疏忽,一旦商标价值大幅进步,对立将不行防止。因而,有必要在上市前或运用商标前明晰界定商标的悉数权和运用权。
近年上市公司的商标悉数权许多归属母公司,上市公司为此付出必定的商标运用费是天经地义的,但一起,上市公司为进步商标闻名度投入了许多的广告费用,对商标价值奉献不菲。因而,怎样点评和量化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对商标价值的奉献,这也需求法规予以明晰。
有投行人士以为,公司运用的商标是否为公司悉数,应该列入“财物和事务是否完好”的范畴,在公司上市前加以审阅,这样才干从根本上杜绝大股东运用商标相关买卖获取不妥利益。